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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20-04-14

    2020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来源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国家安全的定义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

    2、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四、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时的义务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五、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时的权利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规定: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根据宪法制定,是我国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法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的现行有效法律。

七、公民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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